新闻分类
NEWS CATALOG
新闻资讯首页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
企业非法结汇、未按规定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等违规行为
编辑:佳泰弘邦  发布时间:2023-07-11 浏览:1197

案例一:某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2023-06-21深外管检〔2023〕13号,电某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即:“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案例二: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

2023-06-19深外管检〔2023〕11号,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175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案例三:南京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2023-04-25苏汇检罚〔2023〕1号,南京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护树木,并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以植树造林为活动内容的节日。


案例四:苏州某生物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2023-04-23苏汇检罚〔2023〕4号,苏州某生物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05000元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圣某婚礼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结汇

2023-06-26深外管检〔2023〕16号,圣某婚礼有限责任公司因非法结汇,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总结: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第三项之规定,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2、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关于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的规定,针对符合相关情况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 中国 -
400-838-0018
苏州(总部)
电话:0512-62373590
邮箱:info@sinicunion.com
上海
电话:181 2113 8308
邮箱:info@sinicunion.com
中国香港
电话:+852 2832 2181
邮箱:hk@sinicunion.com
无锡
电话:180 1238 1208
邮箱:info@sinicunion.com
常州
电话:158 0620 7776
邮箱:info@sinicunion.com
杭州
电话:180 5878 3858
邮箱:info@sinicunion.com
- 海外 -
业务咨询
电话:400-838-0018
新加坡
电话:+65 6333 9769
邮箱:jennychin@sinicunion.com
美国
电话:+718 889 2423
邮箱:fred@sinicunion.com
服务电话:400-838-0018
首页 | 中国香港公司 | 银行开户 | 境外投资OD | 国内公司 | 商事服务 | 配套服务 | 联系我们
本网站产品图片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转载,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苏ICP备09093911号-1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佳泰弘邦
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