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O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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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申报 

  • 商务部门申报

    总体原则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定期报告

    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等)。


    一事一报

    境外投资主体出现重大不利时间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 商务部核准或备案

    1、申报流程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上填写备案申请,上传电子版文件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进行审核。


    2、审批权限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批;

    (2)鼓励类非敏感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由商务部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市商务局备案。


    3、ODI信息报告制度

    ODI主体凡按“凡备案(核准)必报”原则,及时报送关键环节信息,主要包括:

    (1)确定并购意向后,《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在建项目进展报告;

    (3)境外再投资完成后,《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4)定期月度、年度信息,《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5)重大不利事件、突发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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