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最近都关注到了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白酒销售公司做销售,工作28天没拿到一分钱工资,反而倒欠公司3000多元的新闻。此新闻一出,很多网友都纷纷热议,一方面吐槽公司不合理的考核规则,另一方面对该男子与白酒销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了争议。最终该男子与白酒销售公司协商处理了此事,要回了本属于自己2300元的劳动报酬,该白酒销售公司也废止了不合理的考核规则。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不可避免,劳动者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劳动权益。但是,在捍卫自身权益的同时,我们往往在法律条文的理解上有些许不同,比如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在下文,我们将以一个具体案例(历经初审、终审和再审)来说明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问题。
案件事实
王艳芳系河南某财务管理公司员工,一直从事代理记账工作,2018年10月24日入职,2020年7月31日离职。自2018年10月24日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与王艳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27日,王艳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8800元及2019年10月到2020年7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448.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王艳芳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未与王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357.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357.5元。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情况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公司应当向王艳芳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王艳芳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职公司工作,从事代理记账工作,于2020年7月31日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11个月的二倍工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自2019年10月24日后,王艳芳与公司之间已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艳芳再主张公司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补订,需继续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就是这种观点。此外,一、二审法院关于二倍工资从王艳芳入职日起算也是错误的,应该从入职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2022年2月21日,最高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