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写了一篇文章《透视国际业务烫手山芋-离岸转手买卖》,文章全面介绍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概念、政策支撑、虚假贸易辨识等内容。受篇幅影响,离岸转手买卖概念部分未展开分析,导致后续部分业界同仁产生疑惑。本文重点分析离岸转手买卖的概念,追根溯源,让大家能够精准认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商业模式与业务品种
首先提一个问题: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是一个业务品种吗?
严格来说,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属于业务品种的范畴,它是一个业务模式,或者说它是一种商业模式。从概念上它应该与“一般贸易”属于同一层面的概念范畴。什么是业务品种,内保直贷、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涉外融资性保函等等,此类具体的业务可以称之为业务品种。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落地到银行,银行实际处理的业务无非就是汇款类(汇入汇款、汇出汇款)、托收类(出口托收、进口代收)、信用证类(出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等结算业务品种以及衍生出的贸易融资类业务品种。
因此,我们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最基本的一个认识,应该是它不属于具体的业务品种,而是一个商业模式。它的各种属性是这种特有商业模式产生的,而不是具体业务品种导致的。
我们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需要掌握的第二个基本认识就是它属于一个申报的概念,它来源于国际收支申报。
2014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启用2014版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将旧版交易代码中的“211011转口贸易收入/支出”以及“211012转口贸易价差收入/支出”合并修订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至此,后续监管文件中逐渐将“转口贸易”的说法转变成了“离岸转手买卖”。为了更加精准的定位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我们需要将它与转口货物相区分,从国际收支申报的角度来说要区分“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和“122010 离岸转手买卖”。
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转手买卖(merchanting)(即离岸转手买卖)和海关统计口径的转口货物(re—export)名称非常接近,但其实内涵完全不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出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包括转手买卖的价差收支。海关货物贸易统计中“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转口货物”指从境外存入我国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的转口货物和从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运出境的转口货物。
一线关境的概念:
海关合作理事会对关境的定义是:全面实施统一海关法令的境域。我们所说的“进入一线关境”是指:货物进入我国港口、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并未真正进口,无“进口货物报关单”,可能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线关境的概念:
货物自港口、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报关进入我国境内区外地区,已缴纳关税,已报关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