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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东南亚国家税收政策解读行业资讯
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1265

     “一带一路”沿线的东亚和南亚的国家,东亚包括中国、蒙古、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菲律宾,南亚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本期开始,小编将沿着“一带一路”,连续分享沿线国家的税收政策。

  一、东南亚国家的流转税政策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征收增值税,一般按照行业和产品实行不同的税率,通常没有低税率和零税率。东南亚绝大多数国家征收增值税,如蒙古10%、新加坡7%、马来西亚6%、印度尼西亚10%、泰国10%、老挝10%、柬埔寨10%、越南10%、菲律宾12%,孟加拉国15%、斯里兰卡15%、巴基斯坦17%。但也有少数几个国家未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如文莱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销售税。印度则实行双轨制,征收联邦增值税20%、征收中央销售税2%和服务税12%。缅甸服务税5%、销售商品从5%高达至100%。马尔代夫商品和服务税6%、旅游商品和服务税是12%。


  二、东南亚国家的所得税政策

    与价外征收的增值税、价内征收的销售税不同,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是企业税负的重点。蒙古10%至25%、新加坡17%、马来西亚19%至24%、印度尼西亚12.5%至25%、缅甸25%至35%、泰国20%、老挝24%至26%、柬埔寨20%至30%、越南20%至50%、文莱20%至55%、菲律宾10%至30%、印度30%至40%、巴基斯坦30%至35%、孟加拉国25%至45%、阿富汗20%、斯里兰卡12%至28%、马尔代夫15%至25%。同时,各个国家对资本利得和亏损结转的年限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要善于运用所在国家的税收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在东南亚国家中,对于居民企业在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较多,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对于非税收协定国已纳税当然不能抵免,而税收协定国实行抵免或限额抵免有:蒙古、缅甸和斯里兰卡。


   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和马尔代夫,尚未对转让定价作出明确要求,因此若到这些国家设立子公司,那么我国境内母公司出售或投资给子公司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可以从高定价,以降低所在国的所得税。若到其他东南亚国家投资,国内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范围内,以免遭受反避税调查。


     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泰国、老挝、越南、文莱、菲律宾、印度、孟加拉国、阿富汗和马尔代夫,尚无明确的资本弱化的要求。而巴基斯坦、蒙古和印度尼西亚,已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时,应知晓投资目标国的要求,尽可能地多采取债权融资,少进行股权融资,以规避所在国的所得税。

 

三、东南亚国家的预提所得税政策

     预提所得税,并非是一个税种,而是指预先扣缴的所得税,是世界各国对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实质是各国政府为了将引进的资本留在本国而采取的措施。


     我国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息预提税,蒙古居民10%非居民20%、新加坡不征税、马来西亚不征税、印度尼西亚居民10%非居民20%、缅甸不征税、泰国10%、老挝10%、柬埔寨14%、越南个人5%而法人免税、文莱不征税、菲律宾15%至30%、印度股息分配税20%、巴基斯坦12.5%、孟加拉国20%、阿富汗20%、斯里兰卡10%、马尔代夫不征税。在这些国家中,仅缅甸、阿富汗、马尔代夫未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已经签署协定的大部分国家按照10%,适用5%或20%的并不多。


     分公司利润预提税,蒙古利润汇回税20%、新加坡不征税、马来西亚不征税、印度尼西亚税后利润无论是否汇回均征收分支机构税20%、缅甸不征税、泰国10%、柬埔寨14%、越南不征税、文莱不征税、菲律宾15%、印度不征税、巴基斯坦10%、孟加拉国20%、阿富汗20%、斯里兰卡10%、马尔代夫不征税。在这些国家中,仅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协定税率10%,其他均已与我国签署了免税的协定。


     利息、融资费用预提税,蒙古20%、新加坡15%、马来西亚15%、印度尼西亚15%非居民20%、缅甸非居民15%、泰国15%协定国10%、老挝10%、柬埔寨14%、越南5%、文莱15%、菲律宾20%、印度20%附加税13%、巴基斯坦10%、孟加拉国35%、阿富汗20%、斯里兰卡15%、马尔代夫不征税。在这些国家中,缅甸、阿富汗、马尔代夫未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已经签署协定的国家按照10%,仅老挝例外为5%。


     特许权、技术费预提税,蒙古20%、新加坡10%技术费17%、马来西亚10%、印度尼西亚20%、缅甸10%至20%技术费2%、泰国15%、老挝5%、柬埔寨14%、越南10%技术5%、文莱10%至20%、菲律宾30%、印度10%附加税13%、巴基斯坦15%、孟加拉国10%、阿富汗20%、斯里兰卡15%技术费免税、马尔代夫10%。在这些国家中,仅缅甸、阿富汗、马尔代夫未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已经签署协定的大部分国家按照10%,少数国家适用5%、12.5%、15%。


    综上所述,境内企业拟到东南亚国家投资,首先要充分了解目标国的各项政策,争取当地减免税优惠;其次要利用所在国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的规定;再次还要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和债权融资来源设计;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以达到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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