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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O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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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申报 

  • 国家发改委申报

    事中报告: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事后报告: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 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1、权限划分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


    2、申报流程

    (1)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相关文件。

    (2)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和政务服务网省发展改革委“3698”服务旗舰店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或寄往省发展改革委。

    (3)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3、申报要点

    (1)每个ODI主体均要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2)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3)ODI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投资企业投资的,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层层追溯。

    (4)保证投资资金来源的真实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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